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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振隆与张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隆,张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临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隆。被执行李光正。被执行人张存刚。王振隆申请执行李光正、张存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振隆于200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7637.2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正、张存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隆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光正、张存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6)临执字第18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光正、张存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