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浦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爱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友根,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7元,减半收取计2153.50元,由上诉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屠新贤代理审判员 杨子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