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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腾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柏金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腾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柏金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张家港市腾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建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成青。被告绍兴县柏金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柏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腾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柏金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腾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9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