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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嵊州市龙井茶机厂与程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龙井茶机厂,程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嵊州市龙井茶机厂,住所嵊州市崇仁镇茶亭岗村。委托代理人汪作杰。被告程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龙井茶机厂与被告程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龙井茶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嵊州市龙井茶机厂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