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俞亦云与俞灿忠、俞灿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灿忠,俞亦云,俞灿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灿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亦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黎辉。原审被告俞灿成。上诉人俞灿忠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俞灿忠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灿忠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灿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160元,减半收取80元,实支费50元,合计130元,由上诉人俞灿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