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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鸠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7-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鸠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汪某某,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35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音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