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7-03-0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罗幼珍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罗幼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洪祥、周华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幼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鹏娟。上诉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地面施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38.5元,由上诉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