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07-03-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万堂与张新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万堂;张新茹;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雁民初字第685号 原告王万堂,男,汉族,1952年12月出生,住西安西开发区。 被告张新茹,女,汉族,1959年5月9日生,住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张小平,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杨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堂诉被告张新茹,第三人张小平确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万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马 娆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张 涛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蒲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