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桦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7-03-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史梦春与吉林奈奇乳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梦春,吉林奈奇乳业有限公司,吉林奈奇乳业有限公司欠债权人史梦春款20000.00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桦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债权人:史梦春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桦甸市。债务人:吉林奈奇乳业有限公司。债务人吉林奈奇乳业有限公司欠债权人史梦春款20000.00元,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未果,故债权人起诉来院,要求债务人立即给付欠款2000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史梦春要求债务人吉林奈奇乳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债务人吉林奈奇乳业有限公司给付债权人史梦春欠款20000.00元。二、诉讼费用810.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福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