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茶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茶芬,诸暨市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茶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其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巨光。上诉人汤茶芬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4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茶芬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茶芬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茶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62.50元,由上诉人汤茶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