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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戚伯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徐亚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戚伯军,徐亚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伯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泽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亚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旭东。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388元,依法减半收取319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