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上民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王跃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王跃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义良。被告王跃明。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跃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宓旭庆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义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跃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0月9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车牌号为浙A×××××的出租车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为7年半(即2002年10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承包期内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承包金人民币3808元;该出租车车辆的保险费、GPS电话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04年7月起至2005年7月期间,被告未支付每月的承包金总计49504元,未支付2004年10月11日起至2005年10月10日期间的车辆保险费11917.41元。同时也未支付GPS电话费计182.2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金、车辆保险费、GPS电话费等56××8.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2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公证书,证明原、被告之间所建立的出租车承包合同关系。2、车牌号为浙A×××××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原告支付浙A×××××出租车保险费为11917.41元。3、原告支付给杭州交通卫星定位应用有限公司GPS费用发票,证明从2004年5月到2004年11月每车每月的GPS服务费用是70元。从2005年1月至2005年7月GPS服务费用降为55元每月。4、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建设基金收费票据,证明2004年7月养路费里的保险费金额是150元,8月以后保险费增至每月180元,所以承包金应递增30元。2005年1月份开始原告停止向有关部门交纳浙A×××××的机动车辆的养路费,此后被告应支付的承包金是2858元。5、中国移动客户帐单,证明针对浙A×××××的机动车辆2004年5月的GPS电话费是38.8元,6月份33.4元,2004年7月到2005年7月每月为10元。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因被告从2004年7月至今,未向原告交纳承包费用、GPS电话费及保险费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并应向原告付清拖欠的承包金、GPS电话费及保险费用等合计56××8.61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明于2002年10月9日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二、被告王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人民币56528.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跃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