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汉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湖北省竹溪县常盛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汉阴县环球生物化工厂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竹溪县常盛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省汉阴县环球生物化工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汉民初字第47号原告湖北省竹溪县常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康家岭村。法定代表人何古常,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省汉阴县环球生物化工厂(以下简称环球化工厂),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东坝村。法定代表人潘昌恩,系该厂经理。原告湖北省竹溪县常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汉阴县环球生物化工厂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勇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盛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环球化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盛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销售盐酸的企业。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葭牛产黄姜水解物时,多次向我公司赊购盐酸累计共欠货款2408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089元。经审理查明:2005年元月25日环球化工厂由赵霞经手书写欠到何古常盐酸款10000元;2O06年4月5日收到常盛公司盐酸26.24吨,价款14089元,货款暂时未付。增值税发票已收到。本院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的履行彼此之间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所供的货物出具欠条后,应当及时支付,但迄今尚未履行。被告所出具的两张欠条,内容真实、合法,原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环球化工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常盛公司欠款24089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2000元,由被告环球化工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苟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