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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晓飞与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飞,方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王晓飞。被告方国平。原告王晓飞诉被告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飞、被告方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06年10月3日因需资金周转,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且承诺以食堂经营权作抵押,并出具借条一张,定于2006年10月10日前归还。嗣后被告仅归还了3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2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9000元。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经济困难,一时难以返还。本院认为,被告方国平承认原告王晓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王晓飞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返还原告的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晓飞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王晓飞负担120元,被告方国平负担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 高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