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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国松与唐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松,唐王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李国松。被告唐王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松诉被告唐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松以已与被告唐王兴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松撤回对被告唐王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