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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党群与谢嘉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03号申请人王党群与被申请人谢嘉债务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6)长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党群2007年元月11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07年元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谢嘉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谢嘉在拉萨打工至今未回,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