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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7-03-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佳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宇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佳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绍兴市宇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绍兴市佳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越明。被告绍兴市宇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宇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佳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宇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佳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佳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实际支出费8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7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