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阮惠琴、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惠琴,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才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阮惠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培培。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益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锋标。被告林才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惠琴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惠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实际��出费160元,合计人民币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