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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阮惠琴、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惠琴,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才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阮惠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培培。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益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锋标。被告林才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惠琴与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惠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实际��出费160元,合计人民币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