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雄小娟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焦村)三组、蕉村村委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17号原告雄小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焦村)三组、蕉村村委会征地款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村民委员会、蕉村三组并未在规定时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也未到庭说明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现存于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焦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存款三万二千五百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