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桦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与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督促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欠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借款550000.00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桦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住桦甸市。债务人: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桦甸市。债务人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欠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借款550000.00元,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未果,故债权人起诉来院,要求债务人立即给付欠款55000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要求债务人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给付借款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债务人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给付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借款550000.00元。二、诉讼费用10510.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福民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桦民督字第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告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有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