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王德兴、曹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和平,王德兴,曹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何和平。被告王德兴。被告曹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和平诉被告王德兴、曹利红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和平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德兴、曹利红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德兴、曹利红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建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