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桦民督裁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与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桦民督字第4号(2007)桦民督裁字第4号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住桦甸市。债务人: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桦甸市支行与债务人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债务人桦甸市桦甸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债权人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福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