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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安顺丰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与陕西凯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丰肥牛餐饮有限公司,陕西凯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西安顺丰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文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少鹏,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凯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孙永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丰肥牛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凯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告西安顺丰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顺丰肥牛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