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满初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满初,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徐满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华兵。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相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智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龄伟。原告徐满初为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华兵,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智帅、徐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8月,被告承接开化商贸城工程项目。当时,原告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之一,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在原告管理该项目期间,将自己所有的一批机械设备及物资投入该项目。后原告因各种原因离开了该项目部,在离开之前,由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投入的机械设备进行清点折价,并留在工地由被告继续使用。2005年6月16日,原告向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款项及设备转让款。经过上城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确认原告投入了该批设备并继续留在工地的事实,但以双方之间不存在转让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承接的工程项目工作期间,为被告的利益投入的设备,被告应原物返还,如返还不能则应折价赔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按清单返还原告投入的机械设备原物(原物详见附后清单),如原物返还不能则按双方确认的价值265526元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就本案的诉请已是第三次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城区人民法院以及中院都已作出过生效判决。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法庭驳回起诉;二、原告诉请不明确,其中第一项诉请不明确,应该是要么返还,要么赔偿,不存在或者返还或者赔偿;三、本案事实已经上城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租赁等任何关系,被告不存在任何保管义务,更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尽管原告曾提起过两次诉讼,但要求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是第一次提出来。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既没有事实上的依据,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设备清单一份(复印件3页),证明原告投入项目部的设备及该批设备价值为265526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三性都有异议。认为因是复印件,不能予以认定。上面也没有被告盖章,只有被告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签名,且看不出和原告之间有任何关系。2、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5)上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投入了该批设备及该设备至今仍在被告处。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从该份证据可以看出(法院认定部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接收并使用该批物质,所以也没有保管的义务。根据判决书第二页,工程的工地是属于衢州市潮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即使该批物质仍然存在,也是在衢州市潮峰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地上,与被告无关。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二终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第五页可以证明原告投入了该批设备及该设备至今仍在被告处。经质证,被告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份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以是对原先判决的认可。被告当庭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抗辩意见:1、民事起诉状一份,证明原告在2005年6月16日就本案的诉请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过。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举证超过了举证期限,故不予质证。2、建筑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是由衢州市潮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工地并不属于被告所有,证明原告留在工地上的设备与被告无关。该份证据原告曾经提供过。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举证超过了举证期限,故不予质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就该份证据,在本院生效判决书即(2005)上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具有证明效力,且该生效判决已确认该项证据可证明原告在承包开化商贸城工程项目期间投入的一批机械设备、物资的事实,故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所要证明的问题将综合全案予以认定。对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1、2,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不予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2002年8月,被告长城建设与衢州市潮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化商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该公司发包的开化商贸城工程项目,并约定了工程工期、价款等事项。该合同签订后,由被告下属第六分公司成立开化商贸城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后原告与被告下属第六分公司经协商后,由原告个人承包该工程。2002年11月底,因原告无力承担分包项目保证金,经被告下属第六分公司同意离开该项目部,结束承包。原告在承包开化商贸城工程项目期间投入了一批机械设备、物资,在原告提交的2002年11月30日的设备、物资清单上,载明该批机械设备、物资的总价款为265526元,在该份清单的最后盖有被告第六分公司开化商贸城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2003年5月14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机械设备、物资款及垫付款,后于同年6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了(2003)上近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005年6月1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机械设备款265526元、赔偿利息损失40147.5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02200元、赔偿利息损失15452.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2005)上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102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对该案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即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机械设备、物资的转让关系作出如下认定:原告主张其在离开该项目部时将上述机械设备、物资作价265526元转让给开化商贸城项目部,由开化商贸城项目部支付原告转让款并继续使用的事实,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其中机械设备、物资清单上虽有开化商贸城项目部的盖章,但双方并未约定对上述机械设备、物资如何处理,移交手续书中亦未涉及上述机械设备、物资处理和移交的问题,而原告提供的会议决定系原告等人在原告离开该项目之前与开化商贸城项目部签订的,并未约定原告离开时对上述机械设备、物资处理的问题。以上证据显示,开化商贸城项目部的意思表示并不清楚,对上述机械设备、物资如何处理,转让、租赁、借用或是由原告拆回,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开化商贸城项目部接收并继续使用了上述机械设备、物资。后原告徐满初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2005)杭民二终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认定了徐满初为开化商贸城工程项目投入一批机械设备、物资,及该批机械设备、物资仍在施工工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徐满初为开化商贸城工程项目投入了一批机械设备、物资及该批机械设备、物资仍在施工工地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徐满初作为该批机械设备、物资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批机械设备、物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开化商贸城工程项目系由被告长城建设承建,因此,原告现以该批机械设备、物资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该批机械设备、物资,并无不当。如原物不能返还,则被告应折价赔偿。被告关于“原告就本案的诉请已是第三次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上城区人民法院以及中院都已作出过生效判决。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法庭驳回起诉”的抗辩意见,因原告本次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其之前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原告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本案所涉事实主张过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3条的规定,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满初机械设备、物资原物(清单附后),如原物不能返还,则由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折价人民币265526元赔偿给原告徐满初。案件受理费6493元,由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见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93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宏波机械设备、物资清单名称数量井字架连吊蓝贰只卷扬机贰台对焊机壹台电焊机叁台切割机贰台平刨机壹台园锯机壹台单项清水泵1寸贰台单项清水泵2寸贰台三项清水泵3寸叁台三项泥灌泵壹台三项清水泵4寸壹台三项3A电动机贰台三项5.5A电动机贰台磅秤大型贰部磅秤小型贰部搅拌机350贰台振动机伍只名称数量振动棒拾支平板振动机大型壹台平板振动机小型1.5A壹台葫芦小型贰只葫芦5T壹只大灯3500W套肆只灯泡3500W拾只壹级配电箱壹只贰级配电箱叁只叁级配电箱大套肆只叁级配电箱小套拾贰只铅线50平方捌佰米铅线35平方贰佰米电缆线50平方壹佰米电缆线35平方壹佰伍拾米多股铜芯线接电35线叁佰米橡胶线6平方4线壹佰伍拾米橡胶线4平方4线贰佰米橡胶线2.5平方4线叁佰米橡胶线1.5平方肆佰米名称数量护套线2.5平方壹佰米护套线1.5平方叁佰米翻斗车贰拾贰辆平板车壹辆钢管叁吨轧头捌佰只混泥土试块叁组砂浆试块贰组方木6×8伍仟根片板4×25贰拾片打夯机三项壹只人工打夯(机)壹只开水炉三项壹只4.8水管拾贰米1寸水管肆拾捌米4分水管陆拾米95钢筋钳壹把水管架子捌套(对)钢管架子肆只钢筋架拾伍(对)名称数量洋锹肆拾把洋镐捌把铁皮叁张油桶叁只钢筋壹吨安全网(密目网)肆佰捌拾张毛竹跳板贰拾块扫帚贰拾把蒸饭箱壹只台虎钳贰只拉帽壹只灭火器(手提式)肆只380×200A空气开关壹只旧铝合金柒佰米单人床柒张双层床伍拾柒张台桌办公桌拾伍张凳贰拾捌只14井铁丝、16井铁丝贰圈铁大门贰扇名称数量办公文件柜贰套础柱头胶布肆箱自来水增压泵壹只元钉肆箱活动房旧20间、新6间632m2×110旧门窗、屋架、石棉瓦、电杆、角铁、瓷瓶(2000元)水准仪壹台工程检测仪贰套日管灯拾贰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