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07-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新山与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山,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贾新山,男,汉族,1951年3月17日出生,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刘裴,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莉娜,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系原告之女,住址。被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影路51号。委托代理人王卫东,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峰,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山与被告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山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周庆华人人民陪审员陈钢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