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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