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上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明川与杭州易驾陪驾服务有限公司、王琳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川,杭州易驾陪驾服务有限公司,王琳娜,钱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郑明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平、杨典定。被告杭州易驾陪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娜。被告王琳娜。被告钱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川诉被告杭州易驾陪驾服务有限公司、王琳娜、钱铿其他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7元,由原告郑明川负担2408.5元,退回原告郑明川2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明川负担。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