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永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温玉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温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永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温玉,又名刘文玉、刘蕴玉,男,1947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办事处**号化工大院家委会**号办公楼***号。2006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济看守所。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温玉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温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份,被告人刘温玉利用伪造的山西永济电力发展公司授权委托书,虚拟为山西蒲州发电厂招商引资,经他人介绍结识了本市逸夫中学教师张雪峰,“承诺”为其抽取中介费,并为其女儿、女婿安置工作为诱饵,致张雪峰信以为真,骗取其人民币40500元,予以挥霍。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汇款凭证、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温玉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温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8日至2006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温玉以其正在为永济招商引资办电厂,能为本市逸夫中学教师张某某抽取中介费,并能为其女儿、女婿在电厂安置工作,诱使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骗取其现金40500元。予以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例证据予以证实。1、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自己是永济逸夫中学教师,曾为人翻译过英语资料。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温玉,刘说在永济办电厂引资,能为她抽取中介费,并能为其女儿、女婿在电厂安排工作,就轻信刘的谎言,被骗现金40500元。2、吴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其和张某某一起去西安找过刘温玉,老刘说招商引资没问题,投资商已在山西建行存了20个亿,省政府也办好了手续,并说给张某某抽的中介费买一套房子没问题。3、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和张某某是兄弟,98年曾和永济电力发展公司副经理薛某新签了引资建蒲州电厂的授权书。为了引资,又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温玉,刘说他能引下资,并要了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书上加了他的名字,直到2006年6月找刘,刘说事情办成功了,财团将钱打到山西省建行的账上,具体是多少,刘不给我说。4、陈某某证言,证明张某某通过自己介绍认识了刘温玉。5、薛某某的证言,证明永济市政府让自己招商引资,自己在98年给张某某、张某某出过一份授权委托书,让为永济办电厂引资,期限是一年,公司99年就注销了。6、永济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1)17号,证明山西永济电力发展公司被吊销。7、汇款凭据,证明张某某13次汇款38500元。8、授权委托书,证明刘温玉行骗时所持用的文书。9、刘温玉在法庭上的陈述,证明其以办电厂引资为名,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张某某通过汇款给自己38500元,给现金2000元,共是40500元。钱自己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温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温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6月16日至2009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平海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姬小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