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绍平与杨轶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绍平,杨轶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反诉被告)金绍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惠忠、姚杰。被告(反诉原告)杨轶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颜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绍平诉被告杨轶群其他合同纠纷及被告杨轶群反诉原告金绍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绍平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杨轶群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绍平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杨轶群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绍平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杨轶群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61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原告金绍平负担4775元,退回原告金绍平30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反诉原告杨轶群负担7530元,退回反诉原告杨轶群7530元。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