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湖县精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湖县精明机械有限公司,胡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金湖县精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玉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锋。被告胡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湖县精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湖县精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