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平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杨书忠与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忠,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平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杨书忠,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被告李峰,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忠与被告李峰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忠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杨书忠以与被告李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书忠负担。审判长  金清辉审判员  满文杰陪审员  张 诚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