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任喜荣与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喜荣,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44号原告任喜荣,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豪盛大厦*座1401。法定代表人许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珍,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任喜荣诉被告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喜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