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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鲍继滨、张淑芹等与鲍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继滨,张淑芹,惠江红,鲍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729号原告鲍继滨,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张淑芹,女,194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惠江红,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科,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报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继滨、张淑芹、惠江红与被告鲍俊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继滨、张淑芹、惠江红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继滨、张淑芹、惠江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