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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史君慧。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0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76元,减半收取9038元,由潘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