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天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高天申,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北方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茆世伟,男,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24号海惠大厦1楼。本院受理原告高天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1-12层,属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是两个被告,其中被告贾康茂的住所地在新城区中架村,属于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