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07-03-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惠琴与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琴,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张惠琴,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长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宇峰、张世叶,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被告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豪盛大厦A座1401室。法定代表人许亮,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刘巧珍,职务不详。本院于2006年12月29日受理的原告张惠琴诉被告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07年3月15日原告张惠琴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