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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章国强与徐阳元、牟同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强,徐阳元,牟同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46号原告章国强。被告徐阳元。被告牟同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强诉被告徐阳元、牟同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国强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章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章国强负担。审判员 萧 京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