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章国强与徐阳元、牟同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强,徐阳元,牟同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46号原告章国强。被告徐阳元。被告牟同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强诉被告徐阳元、牟同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国强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章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原告章国强负担。审判员 萧 京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