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叶践与王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践,王建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叶践。委托代理人王振奎。被告王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践诉被告王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践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叶践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