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叶践与王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践,王建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叶践。委托代理人王振奎。被告王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践诉被告王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践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叶践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