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邵国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国安,;2006年9月25日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2007年3月2日因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受贿余罪没有判决,被本院从浙江省第四监狱押回审理。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庆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国安犯受贿罪,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峥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国安及其辩护人徐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邵国安在担任全民事业单位绍兴第二医院总务科副科长、总务办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基本建设的职务之便,为该院病房楼工程承建者何某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何某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邵国安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上述受贿事实,并退清了赃款。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何某、朱某、张某证言,绍兴县卫生局证明、绍兴第二医院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相关任职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情况说明、工程款发票、银行卡查询记录、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及被告人邵国安于2006年2月19日所作的供述、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国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国安能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邵国安因受贿罪被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尚有其他受贿罪未判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邵国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国安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何某钱物的犯罪事实系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掌握前主动交代,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在案发后已退清了赃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邵国安在全民事业单位绍兴第二医院先后担任总务科副科长、总务办主任之职,负责该院的基建工作。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绍兴县卫生局、绍兴第二医院分别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绍兴第二医院系由绍兴县卫生局主管的全民事业单位;2、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绍兴第二医院(2001)第8号、(2003)第11号、(2004)第7号文件、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邵国安在2001年受聘担任绍兴第二医院总务科副科长,自2003年2月25日起任该院总务办主任,一直负责该院的基建工作;3、被告人邵国安对该节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以上证据能互相印证。二、2003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邵国安利用其上述职务之便,为绍兴第二医院病房楼工程承建者何某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何某所送钱物合计人民币46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邵国安的帮助,让朱某送给被告人邵国安内存人民币3000元的银行卡1张,邵予以收受。(2)200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何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邵国安的帮助,让朱某送给被告人邵国安内存人民币3000元的银行卡1张,邵予以收受。(3)200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何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邵国安的帮助,送给被告人邵国安内存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卡1张,邵予以收受。(4)200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邵国安的帮助,送给被告人邵国安内存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卡1张,邵予以收受。(5)200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何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邵国安的帮助,送给被告人邵国安内存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卡1张,邵予以收受。(6)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何某为获得和感谢被告人邵国安的帮助,送给被告人邵国安内存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卡1张,邵予以收受。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02年8月,其通过挂靠绍兴第一建工集团中标承建绍兴第二医院新建住院楼工程,名义上项目经理是张某,实际张某具体承建1号楼工程,其和朱某具体承建2、3号楼工程。一开始,由于其和绍兴第二医院负责基建的总务办主任邵国安不熟悉,因此在2003年春节前和端午节前,2次通过朱某送给邵内存人民币的银行卡,每次3000元。其与邵国安熟悉之后,为了向邵表示感谢并在工程上获得关照,又先后于2004年及2005年的端午节和中秋节前,分4次送给邵内存人民币各10000元的银行卡4张,邵均收下了;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02年8月左右,绍兴第一建工集团承接绍兴第二医院病房楼工程,实际由何某和张某承建,其由一建公司下派担任总指挥,2003年春节及端午节前,其先后2次帮何某出面送给绍兴第二医院负责基建的邵国安内存人民币各3000元的银行卡2张,以向邵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邵均收下没有退还;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2年6、8月前后,何某借其的项目经理资质参加绍兴第二医院住院楼工程招投标,中标后,其负责承建其中的1号楼工程,2、3号楼工程由何某和朱某承建;4、书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传递单、发票,证实绍兴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中标承建绍兴第二医院1-3号病房楼工程,合同项目经理张某。邵国安作为绍兴第二医院派驻现场代表,其职权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工程量增减、工期顺延、完成工程量、承包方采购材料的签证认可”;5、书证绍兴第一建工集团绍兴公司单位工程项目个人承包内部合同及绍兴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绍兴第二医院1-3号病房楼工程中标项目经理虽为张某,但实际2、3号楼系由何某承建,朱某为工程总指挥;6、书证银行卡查询记录,证实上述被告人邵国安收受何某所送银行卡的存款金额及取款情况;7、被告人邵国安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以上证据能互相印证。三、2006年2月16日,被告人邵国安被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依法传唤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收受张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邵国安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又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何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由于检察机关在前案侦查终结前未能调取何某及朱某的证言,因此,对被告人邵国安所交代的收受何某贿赂的犯罪事实未予一并指控。本院于2006年9月25日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邵国安收受张某等人合计人民币214000元贿赂的犯罪事实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邵国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2006年11月4日,何某被检察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后,交代了其向被告人邵国安行贿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于同月13日再次对被告人邵国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邵国安也再次交代了其收受何某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邵国安于2006年2月19日在新昌县看守所所作的供述笔录,证实上述被告人邵国安收受何某贿赂的案发情况;2、本院(2006)越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邵国安的前罪判决情况;3、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款物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邵国安向检察机关退赃人民币46000元;4、被告人邵国安对该节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以上证据能互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国安身为全民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人民币4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国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受贿余罪没有判决,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邵国安能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国安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并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国安请求从轻处罚,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国安系自首、赃款已全部退清,并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国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止);二、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邵国安的人民币46000元,系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代理审判员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国梁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