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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圣玛特毛纺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海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圣玛特毛纺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06-1号原告杭州萧山圣玛特毛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珍。被告张海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圣玛特毛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圣玛特毛纺制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圣玛特毛纺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圣玛特毛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2568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圣玛特毛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