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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付冠军与王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荣,付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冠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立中。上诉人王国荣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6)绍民一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国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依法减半收取1068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118元,由上诉人王国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