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付冠军与王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荣,付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冠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立中。上诉人王国荣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6)绍民一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国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国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依法减半收取1068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118元,由上诉人王国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