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周宇艳与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艳,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08号原告周宇艳。被告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艳诉被告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艳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艳撤回对被告杭州御喜丝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元,由原告周宇艳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