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7-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6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裘某伙同汪钱财、裘仲强(均另案处理)在绍兴市区东湖农庄2幢202室,采用插片开门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潘某的人民币200余元。2、2006年6月30日晚19时许,被告人裘某伙同汪钱财、裘仲强在绍兴市区辕门南区2幢408室,采用撞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张某的人民币400余元。3、2006年9月22日左右一天下午13时许,被告人裘某伙同裘仲强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春城街,采用推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沈某煤气瓶1只、银手镯1只(均无法估价)。4、2006年10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裘某伙同裘仲强在绍兴县兰亭镇金庄村西岸金29号,采用推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何某的人民币600元。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人裘某在其家中被越城警方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张某、沈某、何某等陈述、手印鉴定书、现场辨认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赃款赃物未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裘某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裘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岚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