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钱清镇南钱清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钱清镇南钱清村民委员会,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538号原告绍兴县钱清镇南钱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南钱清村。被告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法定代表人高国兴,董事长。本院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2000)绍经初字第19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价值72万元的财产。现因原告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国益敷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