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黄云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斯金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云贵。上诉人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于2007年3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判不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8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村八石畈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