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河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河民初字第69号原告: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驻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福康街202号。法定代表人:燕希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宝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实际支出费80元,由原告东营港湾石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宝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