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嵊州市昊通玻璃钢管件厂与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昊通玻璃钢管件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开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昊通玻璃钢管件厂。法定代表人:吴天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江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嵊州市昊通玻璃钢管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不服浙江省市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二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0元,减半收取8780元,由上诉人浙XX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芝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