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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喜诉被告陕西正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喜,陕西正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张春喜,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宫市前紫缘乡吕家坡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李亚锋,男,1968年7月1日出生,咸阳市永寿县渠子乡五龙头村村民。被告陕西正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大街菊花园正信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杜方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玉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喜诉被告陕西正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喜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张春喜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