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朱吉利、余连梯与朱阿水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吉利,余连梯,朱阿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吉利。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连梯。上述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正桥。上述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阿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立君。上诉人朱吉利、余连梯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吉利、余连梯于200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吉利、余连梯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吉利、余连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依法减半收取2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0元,由上诉人朱吉利、余连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