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07-03-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伟与被告薛桂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初字第572号原告王某甲,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黄建东、被告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近年来被告生活不检点,与他人关系暧昧,原告及家人多次劝阻,被告未有悔改之意,不尽家庭责任,双方分居已达二年多,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薛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近年来因自己做生意及与原告家人关系不睦,双方发生矛盾,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1992年5月26日登记结婚,1995年收养一女王某乙,系太华路小学学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元月原告诉至本��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家庭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敏 微信公众号“”